
文/Joe律師(非執業中)
最近有個爭議事件引發媒體熱議:有人被法院裁定配戴電子腳鐐,結果不少電視名嘴與所謂的名律師跳出來說——「這是羞辱人的行為,這種科技監控本來是給性侵犯用的,怎麼可以這樣處理?」
這類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有點道理,但認真來看,其實是對法律修正完全不瞭解的錯誤觀點。今天我就用白話整理給大家聽,什麼是「電子腳鐐」,它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?是不是只有性侵犯才會被這樣處理?
一、電子腳鐐的原始法源——確實起源於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
沒錯,電子腳鐐最早是在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第34條中出現的,那時候的立法目的是要強化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監控,例如:
- 宵禁
- 限制住所
- 測謊
- 科技設備監控(電子腳鐐)
這些措施的核心在於保護社會安全,讓高風險的加害者在「出獄之後」仍有一定程度的監控機制。
二、但現在適用範圍早已擴大:刑事訴訟法第116-2修正說了算
隨著法制進步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16-2 條已大幅擴大了「電子腳鐐」的適用對象與情境。重點是:這些規定與「是否為性犯罪」完全無關。
法院在「停止羈押」的情況下,為了防逃、防滅證、防串供,可以命被告遵守以下事項:
- 配合科技設備監控(例如:電子腳鐐)
- 不得離開指定住所或地區
- 繳交護照、旅行證件,甚至限制發照
- 不得處分特定財產(凍結資產)
這些措施,是法院在認定「有羈押的原因,但還不到需要真的羈押的程度」時,用來「保全訴訟程序」的手段。
三、不只是理論,實務早就有一堆案例在用了
以下這些案例都不是性犯罪者,卻被裁定配戴電子腳環:
- 張綱維(遠東航空掏空案):掏空重判14年,戴腳鐐防逃。
- 蔡碩任(竹塘鄉長):涉嫌太陽能弊案圖利4.4億,彰化地院裁定交保+電子腳環。
- 其他企業掏空、貪汙案被告:只要法院認定有潛在逃亡風險,都可能適用。
簡單說:這早已不是性侵犯專屬的措施,而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種「防範性處分工具」。
四、違反規定會怎樣?
根據第116-2條規定,被告若違反這些「科技監控規則」,會產生兩個後果:
- 法院可以直接羈押你
- 法院也可以把違規行為當作拘提理由
換句話說,這不是「請你配合」,是強制措施,違反就收回自由。
五、小結:法院不是在羞辱,而是在保全程序
法院裁定某人配戴電子腳鐐,並不是在羞辱誰,也不是「針對性犯罪才用這手段」。這是依據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所賦予的合法、合比例、可強制執行的程序措施。
說得直接一點:
如果法院認為你有潛在逃亡風險,但又不羈押你,那就會選擇更溫和但有效的方式——電子腳鐐就是其中之一。
Joe的真心話:
電視上那些名嘴,真的聽聽就好。1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DU6KTIoOVc
不是每個人講話都查過法條,不是每個上節目的人都搞清楚修法狀況。1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DASIxRmPAt
如果你認真聽了他們的話,甚至因此「走心」了,那你就真的是被胡扯帶著走的傻子了。1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OTQVOyb6Ma
多一點判斷,少一點迷信,就不會被輿論拖著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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