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文/喬正一
我必須先鄭重聲明:我對政治毫無興趣。22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81TCcBfn8z
我真正關注的,是這起事件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。
資深媒體人謝寒冰先生提到,若他公開曹興誠與其女友的親密私密照片,而這些照片是由照片中的女子(即曹的女友)拍攝並主動提供的,那麼他是否就不構成對曹興誠隱私權的侵害?
這的確是一個非常有趣、也相當生活化的法律議題。22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7gDrW7TXT8
我認為,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基本的法律原則,避免無意間踩到法律紅線。
以下是我個人的分析與見解:
壹、什麼是「隱私權」?
隱私權的核心,在於一個人對其「私密資訊不被外洩」所抱持的合理期待。
在多數法治國家,即使照片是由他人拍攝,只要未經當事人明確同意,擅自公開這類私密照片,仍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。
貳、關鍵在於「來源」與「散布」
如果照片是由曹興誠的女友拍攝並主動交給謝寒冰,是否就不構成違法?要從幾個面向來分析:
- 照片的性質:內容是否涉及私密資訊?或僅是一般合照、公開場合畫面?
- 取得的方式:該女子是否有合法權利分享這張照片?是否具有單方面授權的權限?
- 散布的範圍與影響:是否公開至媒體?是否會對當事人的名譽、生活、商業利益造成實質影響?
- 授權的效力:照片中的女子,是否具有授權第三人使用該照片的合法資格?
補充說明:幾種常見的法律爭議情境
- 若是雙人合照:女友作為照片中的一方,理論上有權使用屬於自己部分的肖像,但未必有權散布他人(即曹興誠)的肖像。
- 若是曹興誠獨照:即便由女友拍攝,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散布,法律風險依然存在。
- 即使關係親密,也不代表可任意公開:隱私權的「合理期待」不會因雙方關係而自動消失。親密伴侶也不能隨意處分對方的私密影像。
參、可能涉及的法律依據:
- 《民法》第18條 + 第195條(人格權):未經當事人同意,擅自使用或公開其肖像,可能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,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:若照片內容涉及可識別的個人資訊,公開散布可能違反個資法。
- 《刑法》妨害秘密罪(第315條之1):若照片內容屬於私密性質,散布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責任。
肆、若進入司法程序,法院可能怎麼判?
法院會考量以下幾點:
- 照片性質與場景:是否屬私人場所?是否涉及裸露、親密舉止等內容?
- 當事人的「合理隱私期待」:是否可推認曹興誠對該照片有不被公開的正當期待?
- 女友的授權效力是否足夠:單方面提供照片,是否就等於另一方也放棄隱私權?
伍、結論
即便照片是由女友拍攝,只要曹興誠對照片具有合理的「私密性期待」,女友就不能單方面任意授權散布。
謝寒冰若公開該照片,仍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,並進一步涉入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。
後記提醒:
這不是單純的八卦事件,而是非常值得思考的法律案例——在社群媒體與影像氾濫的時代,每個人都可能面臨類似情境。22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wjbekFBrAm
了解法律、尊重他人,是對自己最基本的保護。22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Ksuyi0ij3L
聲明
本作品中所使用的圖片均為AI生成,僅作為視覺輔助,無涉及任何人工繪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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